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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滿200元可買20顆蛋」民眾怒告 律師:他不一定違法

記者楊佩琪/台北報導

不滿商家規定滿200元才能買20顆雞蛋,民眾氣炸報警。(圖/資料畫面)

▲不滿商家規定滿200元才能買20顆雞蛋,民眾氣炸報警。(圖/資料畫面)

民眾不滿台北市有店家要求消費者得在店內消費滿200元後,才能買20顆雞蛋,氣得報警,警方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受理,網路上更是罵聲不斷,痛批店家哄抬物價、大賺災難財。不過看在律師眼裡,依法論法,可能不一定違法。

律師余淑杏表示,並非以高過市場價格販售物品就一定會構成「哄抬物價」。相關法律規範以公平交易法第15條禁止「聯合行為」為主,意即原為競爭關係的事業互相聯絡,卻共同採取調漲售價、囤積商品、限制銷售條件等措施,藉此影響市場供需機能。

因此「聯合行為」必須有許多事業體結盟,才能達到影響的效果,如果商家沒結盟,也沒囤積物品,只是單純調高售價、自行制定販售條件,僅會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,不至於破壞同業間競爭關係,不符合「聯合行為」要件。

另外,不是「搭售」就屬違法。依公平交易法規範,判斷違法與否的標準有,賣方有無足夠市占率或市場力,使得「搭售」行為對市場造成影響;有無導致被搭售得商品出現排除競爭,例如賣方已壟斷A商品市場,並要求民眾先買B才能買A,導致B的銷售量並非商品本身具有優勢,而是民眾買A的緣故,進而使得B商品可排除市場競爭獲得銷量;最後要看店家有無正當理由,例如為了維護商譽或確保商品品質。

余淑杏表示,警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受理民眾報案,但社維法第68條第3款規範,「強賣物品」泛指違反意願的強迫銷售行為,且所使用的手段不需要達到恐嚇、暴力程度,只要違反交易對象的意願即可。而要求「滿200可買20顆」的商家,為所謂「商業交易條件」,不一定屬於違法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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